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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最年輕的死刑犯

湯英伸(1967年7月26日-1987年5月15日),是臺灣原住民鄒族人,前阿里山鄉鄉長湯保富之子。叔公湯守仁為當年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湯英伸曾就讀嘉義師專(當時的第一志願,比嘉義高中還難考),後因故休學。1986年初,為負擔家計,從阿里山鄉特富野(當時稱「吳鳳鄉」)前往臺北市謀職,他根據報紙上的西餐廳徵人廣告前往應徵,但不料該餐廳的真面目是求職介紹所,誤入求職陷阱的湯英伸被介紹到位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一三七巷四十九號的「翔翔電腦乾洗店」工作,並且欠下了介紹費三千五百元,又遭到僱主扣留身份證,還被迫超時工作。(半夜被叫醒工作)1月25日,工作九天後,湯英伸酒後欲拿回自己的身分證,與僱主發生衝突,殺害了僱主夫妻和僱主二歲大的女兒,一共殺害三人,湯英伸犯案後前往警局投案,因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定讞。

代表台灣的勞動力被剝削,造成勞工反抗。

根據起訴書記載,湯英伸於翔翔洗衣店工作,因長期深夜工作加上僱主甚至未告知薪水額度,使他非常想辭職。其後湯英伸和親戚飲酒後返回洗衣店,卻在深夜再次被僱主叫起來工作。湯英伸一怒之下向僱主辭職並索回由僱主扣押的身分證,僱主拒絕,並說湯英伸的工資還無法還清他對僱主的借款,兩人衝突越演越烈,從口角演變成打鬥。湯英伸在過程中拿起拔釘器打向僱主後腦與臉部,聽到打鬥聲趕來的僱主妻子同樣被湯英伸以拔釘器擊中臉部。其後,湯英伸為避免自己的殺人行為被其他人發現,於是嘗試勒死僱主的幼女,並以重拳毆打。最後,湯英伸取走自己的身分證與皮夾內的現金後離開犯罪現場。
由於本案的犯行明確,比起討論湯英伸的行為是否合於殺人罪的要件,法院花較多篇幅探討量刑層次。一審法院認為湯英伸出自窮鄉僻壤,無法適應都市生活,為索回身分證而犯下重罪,雖有可憫之處,但法院話鋒一轉,認為被害人是湯英伸的僱主,平常待他不薄,湯英伸竟下狠手殺害僱主及幼女,足見其性情乖張且手段殘酷,應判處死刑與社會永久隔離。
湯英伸的律師嘗試提出兩個抗辯減刑,第一是湯英伸是自行投案,應適用刑法自首減刑的規定減刑。第二、湯英伸於案發時有喝酒,應鑑定其行兇時之精神狀況才能決定量刑額度。但二審法院否定上述主張,並認為在湯英伸到案前,員警已接獲報案,並初步依現場調查判斷湯英伸是兇手,湯英伸投案並不符自首要件中的「犯罪未經發覺」。其次,湯英伸酒後能回到店裡工作,並提出辭職的請求,犯後也知道清洗血跡與更換衣服,找回身分證並至親戚家躲藏,顯然未陷於精神耗弱,不符減刑事由。二審法院另強調湯英伸在師專就因為行為不檢被退學,工作八天後即不堪受苦而求去,顯然是自己不能吃苦,其行為並非一般僱主所能接受。湯英伸甚至只因為想拿回身分證就殘殺僱主全家,就算他尚未成年,犯刑仍屬兇狠毒辣,應判處死刑與世隔絕,維持原判。

同時之間有很多人請願「槍下留人」

蔣經國聽到求情更不悅,迅速的處決。中華民國最年輕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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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張孝慈

104,原重訴,2

老闆借三萬元給員工買車(上班的工具),每天工資兩千元中,要還給老闆一千元,當作還錢,但是還款將近一年後,謝仁杰老闆說還欠他「12萬」,也不給他辭職,武張已經窮到要向小姐要錢吃飯。黑道背景的老闆,威脅說「知道你家在哪裡」,還錢沒有還完,造成被告的身心畏懼。老闆的女友是武張的同學。

某天喝酒之後,原本想拿菜刀砍死老闆,但是心念一轉拿了USB電線,勒死雇主之後,又勒死雇主的女友,從竹北湖口載至阿里山奮起湖棄屍,又立即折返買汽油回去燃燒現場。

武張5歲時肋骨被打斷,母親再婚,父親是外省人,有黑道背景,家裡放很多武士刀,會家暴,全村的人都曉得會家暴。

謝仁杰雇主有元配,雇主死亡時,他們還是配偶,但是之後妻子有向新竹地院申請離婚,並且也判決離婚,(在武張投案之前)。律師要提示嗎?還是不說呢?巧妙帶過,本案有兩個被害人,這是一個男女朋友的關係,他們與當事人都熟識,也住在一起。提示說有離婚的事實,法官會問被害人家屬,阻擋眼淚(?

「量刑辯論」:是否有教化可能性,人格鑑定(精神科醫師傳喚女友、媽媽、姊姊、工作夥伴)

割喉之狼(血是怎麼冷的)(曾文清)

勞工不斷地壓榨,勞工的小孩就沒有人陪伴,沒有人陪伴、缺少愛的小孩,沒有被愛,就沒有愛人的能力。變成「來互相傷害」。

例如:鄭捷案。造成其他社會問題(隱憂)。

鄒族人連署書「刀下留人」,其中包含湯英伸的父母連署,法官認為是「給壓力」,

律師:鄒族族人,願意從阿里山搭車到嘉義,從嘉義再到新竹來關心他的案子,大家從小看他被打長大,覺得他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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