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語彙應用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犯罪論........刑罰論.........
刑事法屬於公法
也只有國家可以決定/國家可以發動對人處罰的權力(相對於民、商事法,私下契約只要不違法風序良俗)
刑法需要刑事訴訟法的配合,才能完備
刑罰三階段
1.實體法:刑法→何種行為是犯罪、對於何種犯罪應科以何種刑罰
2.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實體法之具體實現)→確認是否犯罪以及卻任其存在
3.矯治法:也就是刑事執行,如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關在哪、幾年可以假釋?
形式刑法 →普通刑法 →刑法總則§§1~99
↘刑法分則§§100~363
↘特別刑法
實體刑法(附屬刑法) 如建築法本身不屬於刑法,但建築法§85是附屬刑法
通常非保護個人法益而是保護抽象制度
刑法的功能
保護法益
壓制與預防犯罪
保障人權矯治犯罪人
法益
國家法益 是指國家或政府所擁有且受法律保護的公法益,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妨 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
基本上妨害國家存立、妨害國家行政權、妨害國家司法權
社會法益 是指社會整體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共生活利益,包括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 價證券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 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
個人法益 是指自然人個人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生活利益,包括殺人罪、傷害 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祕密罪、 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及擄人 勒贖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通姦保護什麼樣的法益?為何不能去刑化?
補充:跟風序良俗有關的可以改用行政法或是民法處罰,即去刑化。
本體惡/禁止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