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大法官應該審理抽象法程序(適當處分、人性尊嚴)的部分而已,
但許宗力大法官認為這件事情非常重要,所以有下放到實體的部分(澄清、道歉)
大法官釋字656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1.道歉為道德層次的義務,不能強迫。對啊,因為法律不是處理不道德....
2.強制公開道歉涉及雙方基本權衝突,需進行利益權衡。
3.勝訴判決本身已還其公道和回復名譽,頂多再刊登勝訴啟示或將判決書重要內容登報已足,即可達成回復名譽。應用原管道的錯誤報導澄清即可。
4.尤其更嚴重的犯罪都為強迫公開道歉,何以較輕微的民事侵權須公開道歉?犯罪類型不一、此處為侵害名譽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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