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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電影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

也正是我喜歡看的那種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大愛)

↓主題目錄↓

 

一、感染他人致重傷

二、航空管制:攜帶大量的藥品

三、食藥法通過藥品管制的標準


一、感染他人致重傷

電影的最一開始

沒錯就是直接開場

就是一場......魚水之歡

痾痾 一開始看到還傻眼了 幾秒..........

OK OK 我看懂了

看起來應該是陌生人 在一個鬥牛場

主角也就是依著這個鬥牛場生活的鬥士

但他卻因為這一場.....魚水之歡

染上HIV病毒

首先~HIV病毒不代表AIDS(愛滋病)

有病毒在體內

但是要免疫力很差的時候才會發病

所以有人會感染病毒幾十年還活得好好的 沒有任何愛滋病症狀

就是因為抵抗力還很好

所以話說回來,愛滋,這就是會使人免疫力被破壞的病

用感染兩字去查法條就看到前列幾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是指HIV病毒。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主體),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行為)致傳染於人(客體)(構成要件)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白話:如果知道你是愛滋病或是有感染HIV,還去跟別人共用針具或發生性關係,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在這部電影裡面的女孩

知道自己是HIV感染者

就要吃上刑罰

而且罪責很重。。。。

 

主角在事後有回想起來

這個女生身上有很多針孔痕跡

那些針孔,就代表她應該是因為共用針頭感染了HIV

所以主角才因此體悟到自己真的被感染了。

(他當下的崩潰就不說了,所以要愛護自己的身體,玩太多會出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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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案例,以下請開燈

前些日子,報上先後出現兩則愛滋病患用身體誘人,達到傳染愛滋與人的惡毒目的!一則報導指出:任職台北市某國小,感染愛滋的馮姓特教老師,不滿感染愛滋,興起將愛滋傳染與人的念頭,用毒品為誘餌,引誘男性大學生與自己性交來傳染愛滋病。被查獲後經檢察官以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的傳染罪提起公訴。犯罪事實指馮某在民國一百年二月間確知自己罹患愛滋病,五個月後仍相約男性網友到住處與他們發生性關係,並使用「安非他命」、「搖頭丸」助興。法院審理中,馮某委任的律師為他辯護說:與馮某性交過的十三人,都是行政院衛生署列管的愛滋病感染者,意思是說縱與這些人發生性行為,也沒有傳染愛滋的危險。但法院審理後 認為與馮某性交者縱有人已感染愛滋,但仍有多人未經確認感染,結果依公訴罪名的未遂犯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資料來源: 怎可蓄意傳染愛滋與他人? /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2/10/03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m=320265&ctNode=19810&mp=017

 


二、航空管制:攜帶大量的藥品

 

其中好幾次主角都飛出國採購一大堆藥品回國販售

也有好幾次都應被攔截、沒收

因為這些是美國食藥署沒有核可的藥品

主角就不爽啦:阿這些藥都沒毒,而且我是要自己吃的啦(再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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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令主角更不爽的是 那個醫用更毒的藥 AZT 在雙盲試驗中產生諸多疑慮後

竟然還通過了!! (新藥上市之前要做的人體測試)

最終在醫院裡面治療HIV病患!!

事實上AZT使病患產生諸多副作用、而且病毒本身就在身體裡面、不會消失

而AZT的毒性比一般藥更強、反而會使病患更不適

 

好的~總之AZT就是個壞寶寶

主角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對抗HIV

就是他從國外帶回來的一堆藥

首先是從墨西哥帶、然後又從日本、中國.....等地

從國外帶回藥品,是否犯罪?

如果是國家不核可的,可以嗎?

如果只是我自己吃的,可以嗎?

 

食藥署的圖示好清楚欸~雖然都沒有法條來源XD

不過是正確的啦~

西藥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 (盒、罐、條、支),合計以 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 條、支)為限。 2.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 (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 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 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 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 月用量為限。 3.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 箋(或證明文件)。 

膠囊  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 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包、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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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背後那麼多藥.......

除了自用的其實都不能帶啦........

 

 

 

 


 

三、食藥法通過藥品管制的標準

 

 

好,就算國家讓你運進來好了

那販售是有罪的嗎?

相信聰明的客觀們都知道這會觸法。。。因為上面圖片也有寫啦XDD

對了先來了解一下禁藥系蝦密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1.如果那些藥是違法的禁藥

那麼請看藥事法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搞了個禁藥進台灣,那要看傷害他人多重、而派多少的罪。

致死可以無期徒刑,重傷可以七年以上,加上併科一億五千萬以下罰金。

這一排人龍就是病急亂投醫......

不過如果出事也是主角的罪啦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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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那些藥不違法

其實你還是得要登記之後才能輸進台灣喇~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 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不過有一個例外是

第 4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 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但是故事劇情是當時有一個AZT可以治療,所以不代表國內無適當藥物。

總而言之還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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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走他~~~

 

 


終於打完收工XDDD

真的很好看QQ

推薦大家去看

看完也會更珍惜自己的生命

他這樣大把賺錢(同時也在幫助HIV的朋友們)

7年之後還是死於HIV感染

但幸好  為自己的生命努力活過

FIGHT FOR YOUR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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