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榜單業經109.02.20招生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系所學位學程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10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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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校教招字第0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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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核定本會109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錄取榜單,希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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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榜單業經109.02.20招生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系所學位學程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10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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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校教招字第0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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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核定本會109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錄取榜單,希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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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 10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109)校教招字第128號
主旨:茲核定本會109學年度轉系考試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一、依據本會109年8月6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十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按各學系總成績高低決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由本會擇優依序錄取;並報請校長核定之。
三、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及名額如下:
牙醫學系:七八‧九○分;正取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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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榜單業經 107.03.01 招生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系所學位學程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107)校教招字第 050 號 主旨:茲核定本會 107 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 年 03 月 01 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系所學位學程(組)最低錄取標準分數及名額如下:(榜單詳如公告)
碩士班:(最低錄取分數係指備取生最後一名之分數)
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七五‧四○分;正取生十五名,備取生九名。
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八○‧七三分;正取生二名,備取生一名。
呼吸治療學系碩士班:七二‧○○分;正取生二名,備取生三名。
牙醫學系碩士班:
臨床學組(A)組:從缺。 臨床學組(B)組:八六‧二○分;正取生一名。 臨床學組(C)組:八七‧○○分;正取生一名。 基礎學組:八四‧四○分;正取生一名,備取生一名。
本榜單業經 107.07.31 招生委員會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學系正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107)校教招字第 133 號
主旨:茲核定本會 107 學年度轉系考試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7 月 31 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按各學系總成績高低決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由本會擇優依
序錄取;並報請校長核定之。
三、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及名額如下:
醫學系:八三‧二二分;正取生二名。
牙醫學系:七六‧四○分;正取生二名。
藥學系藥學組:六四‧五○分;正取生十五名。
藥學系臨床藥學組:五六‧八三分;正取生四名。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六七‧二八分;正取生二名。
護理學系:六三‧九八分;正取生五名。
保健營養學系:五四‧八○分;正取生五名。
公共衛生學系:從缺。
醫務管理學系:從缺。
呼吸治療學系:六八‧○七分;正取生一名。
高齡健康管理學系:從缺。
牙體技術學系:從缺。
口腔衛生學系:從缺。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六一‧八四分;正取生二名。
食品安全學系:從缺。
四、榜單姓名如有難字或筆誤,依本會決定錄取生報名資料為準。
五、參加轉系考試經錄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志願或回歸原系。
六、錄取生請於 107.08.09 起至土地銀行代收學雜費服務網 https://eschool.landbank.com.tw/index.aspx 列印轉入學系之學雜費繳費單,並於 107.09.03~107.09.07 登入卡片管理系統 http://glbsys.tmu.edu.tw/cardmanage/default.aspx,將舊有數位學生證進行退卡,於 107.09.10 後持舊有數位學生證至註冊組換發新卡。
七、轉系生請於 107.08.10 上午 09:00~107.08.15 下午 17:00 前至線上填寫「抵免/認列 線上系統」(http://acadsys.tmu.edu.tw/waive/Default.aspx),或至北醫首頁,點選學 生身份,於課程下方選擇【抵免/認列線上系統】。填寫完成後,請點選【抵免資 料無誤,確認送出】,即可下載列印轉系所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學分認列表,並連同 歷年成績單,於 107.08.15 下午 18:00 前寄達或親送教務處註冊組。未能於期限內 辦理者,將不列計為轉入學系之畢業學分。
(108)校教招字第092號
主旨:108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
一、依據108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辦理。
二、依據本會108年4月25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本會以甄選總成績決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由本會擇優依序錄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本榜單業經108.05.09招生委員會第十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108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108)校教招字第107號
主旨:茲核定本會108學年度學士後護理學系、學士後大數據科技及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入學考試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05月09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十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對考研究所的同學來說,
我想最重要的就是邏輯了,
如果一份自傳沒有邏輯的排序,
那老師看到的就只是「很普通的一個人」
他心裡會有一個問號「為什麼我要錄取你」
沒錯,所以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
要讓老師看到你的自傳就想要錄 取 你!!!
使用的課本是 Studio [21] Das Deutschbuch
初級德語一會上1~4課
這裡整理了這四課老師會教以及會補充的單字
同學可以方便在考試的時候用表格複習
想要檔案的同學請在底下留言區留下email
我會寄給您。
在課堂的一開始,講師用著作權的英文copyright作為介紹open data的開端,把copyright改成copyleft,既有語言的妙趣也有實質意義上的轉變。
Open data的意思就是讓資料開放,此次的演講內容環繞在政府資料應用。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現在人人隨時隨地、無時無刻都在製造一堆資料,眾多的資料會成為資料的群集,資料會隨著不同的利用方式轉換成資訊,資訊再經過不同的分析方式轉變為有用的知識。
現在的社會無疑是以資料作為驅動式的經濟社會,同時資料的重要性也日趨重要,與物質和能源同等可以並列為經濟資源。
資料的優勢,講師特別提到了兩種,一是重組再利用的特性,越使用越有價值,二是掌握大量資料,相對地會處於優勢的一端。
課堂中我還未明白open data及big data的差異,經由課後google看了維基百科,才明白兩者的定義完完全全是不一樣的,
僅僅是因為同樣都牽扯到數據的運用。我的初步理解是open data是一種非常概念性的存在,而big data在對於大量數據的應用上有各式的分析手法。
*僅供參考*
一、是非題(共10題,每題3分)
二、選擇題(共20題,皆為單選題,每題3分)
1.【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由不得限制。
(B)行為能力及權利能力皆不得拋棄。
106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各系所招生名額及報考人數資料:
系所
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
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
呼吸治療學系碩士班
牙醫學系碩士班
牙體技術學系碩士班
本榜單業經 106.03.16 招生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各系所正、備取生名單若有誤,以本校留存紀錄為主。
臺北醫學大學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公告
(106)校教招字第 065 號 主旨:茲核定本會 106 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錄取榜單,希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6 年 3 月 16 日召開招生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所(組)最低錄取標準分數及名額如下:(榜單詳如公告)
碩士班:
公共衛生學系碩士班:五四‧六七分;正取生七名,備取生九名。 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七九‧六○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七名。 醫務管理學系碩士班:五○‧三七分;正取生三名,不足額錄取。 保健營養學系碩士班:六○‧六七分;正取生八名,備取生二十五名。 食品安全碩士學位學程:五七‧八三分;正取生四名,備取生八名。 代謝與肥胖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六八‧五七分;正取生三名,備取生九名。
中華民國最年輕的死刑犯
湯英伸(1967年7月26日-1987年5月15日),是臺灣原住民鄒族人,前阿里山鄉鄉長湯保富之子。叔公湯守仁為當年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湯英伸曾就讀嘉義師專(當時的第一志願,比嘉義高中還難考),後因故休學。1986年初,為負擔家計,從阿里山鄉特富野(當時稱「吳鳳鄉」)前往臺北市謀職,他根據報紙上的西餐廳徵人廣告前往應徵,但不料該餐廳的真面目是求職介紹所,誤入求職陷阱的湯英伸被介紹到位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一三七巷四十九號的「翔翔電腦乾洗店」工作,並且欠下了介紹費三千五百元,又遭到僱主扣留身份證,還被迫超時工作。(半夜被叫醒工作)1月25日,工作九天後,湯英伸酒後欲拿回自己的身分證,與僱主發生衝突,殺害了僱主夫妻和僱主二歲大的女兒,一共殺害三人,湯英伸犯案後前往警局投案,因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定讞。
代表台灣的勞動力被剝削,造成勞工反抗。
根據起訴書記載,湯英伸於翔翔洗衣店工作,因長期深夜工作加上僱主甚至未告知薪水額度,使他非常想辭職。其後湯英伸和親戚飲酒後返回洗衣店,卻在深夜再次被僱主叫起來工作。湯英伸一怒之下向僱主辭職並索回由僱主扣押的身分證,僱主拒絕,並說湯英伸的工資還無法還清他對僱主的借款,兩人衝突越演越烈,從口角演變成打鬥。湯英伸在過程中拿起拔釘器打向僱主後腦與臉部,聽到打鬥聲趕來的僱主妻子同樣被湯英伸以拔釘器擊中臉部。其後,湯英伸為避免自己的殺人行為被其他人發現,於是嘗試勒死僱主的幼女,並以重拳毆打。最後,湯英伸取走自己的身分證與皮夾內的現金後離開犯罪現場。
由於本案的犯行明確,比起討論湯英伸的行為是否合於殺人罪的要件,法院花較多篇幅探討量刑層次。一審法院認為湯英伸出自窮鄉僻壤,無法適應都市生活,為索回身分證而犯下重罪,雖有可憫之處,但法院話鋒一轉,認為被害人是湯英伸的僱主,平常待他不薄,湯英伸竟下狠手殺害僱主及幼女,足見其性情乖張且手段殘酷,應判處死刑與社會永久隔離。
湯英伸的律師嘗試提出兩個抗辯減刑,第一是湯英伸是自行投案,應適用刑法自首減刑的規定減刑。第二、湯英伸於案發時有喝酒,應鑑定其行兇時之精神狀況才能決定量刑額度。但二審法院否定上述主張,並認為在湯英伸到案前,員警已接獲報案,並初步依現場調查判斷湯英伸是兇手,湯英伸投案並不符自首要件中的「犯罪未經發覺」。其次,湯英伸酒後能回到店裡工作,並提出辭職的請求,犯後也知道清洗血跡與更換衣服,找回身分證並至親戚家躲藏,顯然未陷於精神耗弱,不符減刑事由。二審法院另強調湯英伸在師專就因為行為不檢被退學,工作八天後即不堪受苦而求去,顯然是自己不能吃苦,其行為並非一般僱主所能接受。湯英伸甚至只因為想拿回身分證就殘殺僱主全家,就算他尚未成年,犯刑仍屬兇狠毒辣,應判處死刑與世隔絕,維持原判。
7.A甲開車撞傷乙,乙住院十天,由於乙之丙妻照顧,節省看護費2萬元。試問以下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看護費2萬元
(B)乙不得請求看護費2萬元
(C)由丙決定何人請求看護費2萬元
(D)由甲決定何人請求看護費2萬元
★本題屬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討論,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指出:「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故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家會於加害人即上訴人。」由親屬看護而無看護費支現實支出,仍得請求賠償。